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健康发展,保障研究院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注册名称: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
第三条 注册地: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园孵化器B座401室。
第四条 研究院是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批准,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双方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在鄂尔多斯市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等相关活动并按企业化运行的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和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是研究院的上级主管单位。
第五条 研究院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鄂尔多斯市政府和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宗旨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是集专业高端智库、技术研发中心、成果转化平台、人才培养基地、创新创业空间和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于一体的能源化工类新型研发机构,力争5年内建成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研究院依托鄂尔多斯市资源、产业、政策和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科、人才、科研等方面优势,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基地共建、产教融合、创新创业等领域重点突破,为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七条 研究院的业务范围包括:在智慧矿山、绿色矿山、煤化工、新能源与新材料、先进制造、智能建造、生态环境等领域开展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研发、科技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高端人才引育、教育培训、国内外技术交流、工程咨询服务、检验检测、科技企业孵化、创业投资、引进高科技企业和培育上市公司、设立实验室、研究中心、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研究院是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和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共同举办,设立在鄂尔多斯市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
第九条 领导小组是研究院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和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双方共同选派。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另行制定。
第十条 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听取研究院运行情况报告,审议研究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修改章程和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研究和解决面临的问题,稳步推进合作。
第十一条 研究院实行领导小组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研究院院长和执行院长由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提名,副院长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和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双方共同提名,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批准任命。执行院长负责研究院日常管理工作。研究院依照章程管理运行,拥有充分的项目管理、团队引进、成果转化、绩效激励和内部考核管理自主权。
第十二条 研究院日常经营管理机构为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成员包括院长、执行院长、副院长。院长办公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向领导小组提交研究院章程修改方案;
(二)审议并通过研究院发展战略及业务计划;
(三)审议并通过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方案;
(四)审议并批准研究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五)制定并实施研究院规章制度;
(六)制定研究院薪酬体系和福利制度;
(七)提出终止协议。
第十三条 根据研究院业务发展需要,以及定位与职能,研究院下设机构有综合运行部、科技合作部、教育教学部、创业孵化部、财务部5个部门,以及规划建设的若干研究中心、基地及园区。
第十四条 研究院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青、国家优青等行业领域权威专家学者担任研究院首席专家,定期到研究院开展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研究院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拨款;
(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攻关活动的收入;
(三)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资金;
(四)从事教育培训、科技孵化等获得的收入;
(五)技术咨询费;
(六)捐款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税务系统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等有关财经法规,研究院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清查,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研究院在鄂尔多斯市设立财务账户,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职工及工会
第十八条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派驻在研究院的人员,其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第十九条 研究院职工的雇佣、解聘、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人事管理事宜,按企业化管理。
第二十条 研究院所需职工,由研究院自行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
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有权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等处分,情节严重者可予开除。
第二十二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研究院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工作和生产。
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职工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双方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研究院自行决定解散,应由领导小组表决通过,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研究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研究院领导小组会议表决通过后,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