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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三重一大”事项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01-03 [来源]: [浏览次数]: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三重一大”事项管理规定

(试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决策行为,避免和减少决策上的风险,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员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集体决策,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各决策主体依据各自职责权限,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第二条 依法依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研究院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第三条 科学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加强前期的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增强决策科学性,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第四条 民主决策,坚持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参与人员充分行使权力,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决策的民主性。

第二章  重大决策

第五条 研究院的发展规划和阶段性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设立分支机构及其扩大和终止事项须经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条 研究院的规章制度制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须经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 凡涉及研究院科研、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及培训等方面的政策须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重要合同、协议及备忘录等签订、变更、撤销,须经院聘法律顾问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重要人事任免,干部职务调整事项,包括干部的选拔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须经过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涉及研究院员工切身利益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奖金分配等须经过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向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市政府部门上报的请示、宣传、汇报等重要材料,一般由执行院长审批,重要的须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的重大决策。

第三章  重大项目安排

第十三条 研究院投入资金单项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研发、产业化等项目属于重大项目,须集体审批。

第十四条 重大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修缮工程项目,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等,由相关部门提出计划,经论证通过后,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重大科技合作项目和相关课题经费分配(如有合作伙伴)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经论证通过后,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研究院单笔对外调拨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往来属于重大资金使用,须集体审批。

第十七条 研究院资金管理如公款存放决策事项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财务预算内资金支出单笔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20万元以内的由执行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 财务预算外行政经费确需支出的,须重新申报预算,调整后的预算经批准后才能支出。

第二十条 装修、维修房屋,购置家具、电器及专用设备等支出达到院规定招标标准的,须按照研究院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未达到研究院招标标准的,应选取多家单位提供书面报价,进行竞争性谈判或询价。

第五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二十一条 决策事项的提出。研究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或院长办公会直接提出。职能部门提出的决策事项,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列入决策会议议题。

第二十二条 决策事项的论证。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应对决策事项进行科学论证;如需要事前做出资产评估或审计的,经分管副院长同意后可委托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或审计。在此基础上,编制决策事项的可研报告(或分析报告)以及备选方案。

第二十三条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组织部门或综合运行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第二十五条 集体决策会议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可研报告(或分析报告)、备选方案、法律审查意见以及审计报告等。

(二)通知与会。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

(三)充分讨论。参会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参会人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做出决定。

(四)参会人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院长办公会人员到会,对讨论的问题,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参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五)院长办公会参会人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

(六)会议决定。院长办公会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要事先与上级管理部门沟通,听取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

(七)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充资料按规定上会;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上级管理部门、领导小组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与否。

第二十六条 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具体事项,对此已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民主、规范,参与决策人员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十八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院领导班子在年终总结中,应报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的情况。

第三十条 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规定的人员,要依据党纪、政纪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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