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人事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发展需要、规范人事管理、建立有效机制、增强内部活力、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研究院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条 研究院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年度员工需求计划,定酬和工资总额控制,坚持因事设岗、择才录用、任人唯贤、精干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研究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鄂尔多斯市的有关规定,每位员工都需与研究院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 聘用人员须具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职称或学历,有良好的个人素质、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符合录用条件。
第五条 研究院实行领导小组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部门负责人的人事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
第二章 员工来源与聘用规定
第六条 研究院的员工,从来源上分为:
(一)经批准由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正式派驻到研究院工作的人员;
(二)采取合同制方式来研究院工作的正式聘用人员;
(三)其他短期临时聘用人员根据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研究院员工可分为:
1.从事行政、科研、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简称行政管理人员;
2.在研究院所属公司、研究中心、实验室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服务和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简称项目管理人员;
3.其他短期临时聘用人员。
第七条 正式员工的聘用,需根据年度用人计划或批准的人员需求招聘,试用期一般为1个月,最多不超过3个月。
第八条 行政管理人员试用期待遇按照同类同档正式员工工资标准的80%发放。具体按照《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项目管理人员的薪酬,参照《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薪酬管理制度》,部分从聘用的公司、研究中心或实验室项目经费中支付,具体数额双方合同约定,项目管理人员薪酬组成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项目绩效,项目绩效按年度发放。项目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产生的差旅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报销,从聘用公司、研究中心或实验室的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十条 临时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综合运行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确定。
第十一条 特别聘请来研究院工作的资深专家,其工资待遇由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
第三章 员工的调动与离职
第十二条 研究院部门负责人的内部调动,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部门负责人以下人员的内部调动,经调出、调入部门批准,报分管领导审核确定。
第十三条 员工的离职、解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分别由员工或用人部门至少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批准。部门负责人离职、解聘需经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院可以随时予以解雇: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者;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研究院财产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失者;
(四)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五条 为加强员工的组织纪律性、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鄂尔多斯市和研究院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办法及各类假期规定。
(一)研究院正常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7小时工作制。上班时间为:夏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冬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
(二)从学校派驻研究院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为连续工作3周,休息8天。
(三)员工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上班时间外出,须报告直接领导或向同事说明有关情况。
(四)考勤工作由各部门主管人员负责,并于每月3日前报统计数据。每日须根据员工实际出勤情况如实考勤,不得弄虚作假或不做考勤记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当月月底前将考勤记录送综合运行部复核。员工每月考勤记录是支付薪酬、检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应加强管理,并妥善保管不少于5年。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涂改考勤记录。
(五)加班需事先填报申请单,经分管领导或授权部门负责人签批后上报综合运行部备案。
(六)比规定的上班时间晚到30分钟以上,记迟到1次,提前30分钟以上离岗,记早退1次。月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累计2次以上(不含2次)且累计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每增2次记旷工半天。
(七)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的,记为旷工半天。
(八)旷工1天或累计旷工2天除扣当日或2日工资外,扣当月绩效50%;旷工2天或累计旷工4天,扣当月绩效80%;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当月绩效全部扣发;连续旷工15天或年旷工累计超过30天,予以解聘。
第五章 假期规定
第十六条 假期管理
(一)本规定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假期:病假、事假、婚丧假、产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探亲假等。
(二)员工因故或因病不能出勤时,必须由本人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并报送考勤人员作为考勤凭证。假期满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回本部门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要申明理由,经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同意后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请假须由本人按规定填写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连同有关证明交部门负责人和综合运行部备案。
第十七条 假期规定
(一)病假
1.因患病不能参加正常工作的员工,根据县级以上医疗部门的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可申请病假,假期及待遇根据以下情况而定。
2.3天及3天以内的病假(包括去医院看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研究院综合运行部备案。3天以上的病假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并报综合运行部备案。
3.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公负伤或经医院证明确诊为职业病者,在治疗修养期间工资按照不低于政府相关规定发放。
(二)事假
员工遇有个人特殊情况必须在工作时间内急需处理的,方可请事假。2 天及2天以内事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上报综合运行部备案,2天以上事假报分管领导批准,上报综合运行部备案。
(三)婚假
员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凭结婚证明,享受婚假七日(7日)。
(四)丧假
员工配偶,直系亲属死亡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可申请丧假 3天。
(五)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女员工可享受产假14周(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剖腹产另加15天。男方照顾假为15天。特殊情况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法定假日和公休日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七)探亲假
凭请假申请单由院领导签字同意后交于综合运行部备案,入职满一年的,每月探亲假应不超5天,每年不超10天。
探亲假根据工作安排上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休假,报综合运行部备案。探亲假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使用。除产假、婚假、丧假外,休假时不再重复享有其他带薪假期。
(八)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员工因工负伤,员工所在部门应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综合运行部报告,工伤员工应及时提交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在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给予工伤假。工伤假须报综合运行部备案。工伤假按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一般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具体标准按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员工因工负伤治愈、工伤终结,复工后旧病复发,需要继续治疗休息的,经定点医院诊断证明,经部门、研究院认可,可按工伤处理,否则按病假处理。
(九)病假、产假、工伤假期间如遇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的,不再重复计算假期。
(十)婚丧假、事假、带薪年休假天数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八条 假期工资待遇及假期计算
(一)病假或非因工负伤(以下统称病假)。
1.员工请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放固定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国家规定比例计发治疗期工资;
2.月累计病假5天以内,当月工资(含绩效)照发;第6天起,发绩效的50%;当月病假超过15天,不发当月绩效。
(二)事假满半日开始累计,全年事假累计在8天以内的绩效照发,超过8天的,从第9天起按天扣发绩效。每月事假累计5天以内,按天扣发绩效,5天以上,扣发当月绩效。
(三)婚丧假假期的固定工资照发,绩效按请假天数每天扣减50%;带薪年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期间固定工资及绩效奖金照发。
(四)产假的工资支付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五)员工因工负伤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
(六)违纪、违法职工的工资支付。
1.员工因违反法纪被逮捕、拘留、羁押、收容审查期间停发所有工资及绩效;
2.员工在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劳教期满回单位重新参加竞争上岗的,按任职岗位重新确定工资标准。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鄂尔多斯市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加 班
第十九条 凡在公休假和工作时间以外,因需要而安排工作未能休息的,原则上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再计发加班工资。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部门管理人员加班应由加班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综合运行部统一安排。属于本职范围内的事,在工作时间内未能完成的,由本人自行安排加班,不再安排补休和计发加班工资。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性质决定的经常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上班的人员,根据情况发给补贴,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员工的日常考核包括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绩效等。由综合运行部协同各部门负责人对员工进行考核,作为确定员工薪资,级别调整以及进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员工有如下情形的,应作相应的处罚:
(一)解雇: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者;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研究院财产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失者;
3.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警告及严重警告。
对违反《员工守则》各项的员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初次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解雇)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员工的奖励和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员工薪酬福利规定按《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员工社会保险与公积金实施办法
(一)研究院从聘用员工之日起为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次月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二)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到退休年龄的员工不再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人事调动程序规定
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才政策,对满足调动条件的员工,研究院综合运行部人事主管负责协助办理相关调动手续,员工必须按要求及规定时间提供所需材料并配合办理过程。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属研究院院长办公会,由综合运行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