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结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研究院财务管理制度,对研究院年度预算、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资产、会计监督等进行全面管理,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支撑研究院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财务管理上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精打细算,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四条 研究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各项经费的审批报销由法定代表人(执行院长)签字审批。
第二章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五条 研究院设立财务部,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财务主管、会计、复核和出纳等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必须满足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各岗位建立职能明确、权责分明的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从事财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 会计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第八条 各级领导必须切实提供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十条 按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定期结账,及时编制会计报表。按不同用途建立多栏式明细账,做到账目清楚,内容准确。
第十一条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负责发放职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工资、酬金、劳务报酬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每月初汇总上月研究院的经费开支,按费用来源及使用去向做出经费使用情况报表,报院领导审阅。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发生工作变动时,财务主管、院领导必须指定接替人员,办理会计凭证、报表、款项、印鉴、实物及未了事项等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监督交接,监交人应是交接双方人员的直接上级管理人员。移交人员交接手续未履行完毕前,不得离开原会计工作岗位,不得办理调离或离职手续。
第三章 会计核算原则
第十五条 研究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事业单位有关财务法规中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成本核算、会计凭证和账簿、财产清查、内部审计等事项的规定。
第十六条 研究院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中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七条 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条 实行预算决算制,研究院各部门应于每年11月末提出本部门年度预算,报财务部审核后,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次年一月份编制研究院上一年度决算,报执行院长签字。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二十条 银行印鉴、财务印鉴和空白支票按照岗位不相容原则分开保管使用,不得一人保管所有印鉴。印鉴保管人离岗、脱岗时,院领导指定人员代管印鉴,办理印鉴移交手续,由财务主管监交,出现问题,责任由代管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汇票、转账支付、预支现金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上付款凭证备查。
第二十二条 合同付款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不得提前支付,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未经收款单位书面委托,不得改变收款单位(人)。
第二十三条 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对到期的应收资金,财务应督促经办人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请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大额资金申请核准制。使用资金额度在10万元以上,应提前2天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审批备案后,由执行院长签批。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现金收付工作由出纳员专人负责办理。
第二十六条 坚持转账结算为主,结算金额在银行转账起点(即 1000元)以上零星支出原则上应采用转账结算。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临时借支现金,由执行院长签批,事后及时报账或还款。
第二十八条 经常因工作需要使用零星现金的员工或部门,经分管副院长批准,可以领取备用金,原则上部门备用金不超过10000元。
第二十九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
第三十条 现金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严禁使用两本账或账外有账。
第三十一条 会计每月终了要盘点库存一次,盘点时出纳必须在场,盘点结束后填制盘点情况表,确保钞账相符。
第三十二条 严格空白支票管理。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入保险柜内,在使用前不得盖上印章,领用时应填制支票领用登记簿。原则上不得领用空白支票,外出采购确需使用支票结算的,须经院领导审批,空白支票领用人必须在领用之后三天内到财务报账。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差旅费。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住宿标准、差旅补助、出差期间的外埠交通费等按鄂尔多斯市财政局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外出乘坐市内出租车、公共汽车票要注明事由、时间、地点、大小写金额。
第三十五条 各项杂费报销须凭正式发票。
第三十六条 招待费支出应符合研究院相关制度规定,力求节俭,从严控制。业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和《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业务接待清单》(详见附表)。
第三十七条 通讯费用的报销按照研究院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购买预算内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日常办公用品由综合运行部统一采购,各部门登记领用。
第三十九条 费用报销程序:报销人应持有关单据,经办人、验收人签字后,报执行院长审批。
第七章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四十条 加强对发票和收据的管理,由出纳负责发票和收据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
第四十一条 会计凭证必需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
第四十二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四十三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薄,应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院长或执行院长、领导小组、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