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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薪酬管理制度

发布者:鄂尔多斯研究院 [发表时间]:2024-11-27 [来源]: [浏览次数]: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

薪酬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薪酬分配体系,本着公平合理、绩效优先、按劳取酬的原则,建立有效分配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把自身的价值实现与研究院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鄂尔多斯市的工资与消费水平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与研究院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 薪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资,为研究院以国家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不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福利待遇是研究院在工资和奖金等劳动报酬之外给予员工的待遇。

第三条 研究院在确定工资政策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参照研究院所在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以员工所承担的职责及其所需要的知识、技术、体能和工作条件等为依据,

(二)适度提高关键性岗位和高素质短缺人才岗位的工资水平,充分发挥工资在人力资源配置和吸引优秀人才方面的导向作用,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第三章 薪酬基本结构

第四条 薪酬构成

研究院薪酬结构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待遇等。

第五条 定义

(一)研究院人员工资结构调整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税前),社保和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交纳。值班及其他临时性津贴等另行制定办法。

(二)津贴福利包括:法定福利,统一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出差补助、私人用品涉公使用津贴、通讯补助、交通补助、用餐津贴、健康体检津贴、集体福利等。津贴福利采用现金发放或以发票报销方式。

第六条 工资标准

(一)鄂尔多斯研究院工作人员工资、绩效奖励及发放办法。

1.研究院聘用的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在编在岗人员,工资由学校发放,另院长、执行院长每年绩效奖励9万元,副院长每年绩效奖励7万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年绩效奖励5万元。

2.研究院雇佣全职工作人员,绩效奖励等由研究院自行研究确定。根据岗位要求,由研究院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奖励。

(二)鄂尔多斯研究院工作人员的绩效奖励发放方案。

1.根据驻鄂人员每月出勤情况和岗位职责完成情况,按月发放。具体标准如下:出勤7天以内,当月绩效不予发放;出勤8-15天,当月绩效按50%发放;出勤16-20天,当月绩效按80%发放,出勤21天以上,当月绩效按100%发放。

2.出勤考核,遵循《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人事管理制度》。另对违反研究院及学校规章制度或因个人原因给研究院及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人员,视情节发放部分月份绩效奖励。

3.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人员,不予兑现。

第四章 薪酬的控制与调整

第七条 新入职人员薪酬福利核定

根据新入职人员的职务、学历阅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参照各系列标准工资表,核定工资,报院长核准后实施。

第八条 员工试用期薪酬

试用期内工资为基本工资的80%,特殊情况报院长审批或根据相关聘用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九条 个人薪酬调整

(一)由于职位变化的个人薪酬调整:

1.调整事因:薪酬;

2.职位晋升:重新评估,薪酬总额不低于晋升前的水平;

3.职位平调:依新的职位重新评估薪酬;

4.职位降级:重新评估,薪酬总额不高于调整前的水平。

(二)调整后的计算方式:调整的薪酬自次月1日起生效。

(三)个人薪酬调整的审批权限:

部门负责人提交上一年度员工绩效考核成绩,由综合运行部提出薪酬调整建议,最后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后批复是否加薪及调整的额度。

第十条 薪酬调整

(一)研究院根据每年同行业的薪酬调查情况以及国家物价上涨指数等情况,确定对研究院薪酬体系全部或部分内容调整与否。

(二)有下列情况者,不予调薪:

1.年度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2.该年度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记大过一次以上者;

3.调薪实施前离职者。

第十一条 特殊人才薪酬

由于研究院工作发展的需要,采取单独谈判的方式,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后核定薪酬。不依照本办法所提供的标准工资表进行核定薪酬。

第五章 工资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 工资的计算与支付:工资支付实行月标准日计算方式,职工当月所有工作日全部出勤,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如有缺勤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减工资。日工资与小时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工资=月工资÷法定的制度计薪日天数;小时工资=日工资÷7小时。

第十三条 工资的审批

综合运行部完成薪酬核算并形成“工资表”后,提交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工资发放

(一)工资发放日期:每月15日前支付员工当月的工资,节假日,则提前发放。研究院因不可抗力不得不延迟发薪时,应及时通知员工,并确定延迟支付日期。

(二)因特殊原因造成员工实发工资与应发工资不符的,将在次月发放的工资中补发或补扣。

第十五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员工,薪酬按日计算,于次月薪酬发放日发放:

(一)新聘者:自到职之日起计算;

(二)晋升调薪:自变动之月的次月起调整计算;

(三)离职或解聘者:计算到离职日;按日计算薪酬的方法:符合上述三项规定的员工薪酬=应付薪酬×(该月应出勤天数-未出勤天数)/该月应出勤天数

第十六条 如员工对当月薪酬产生疑义时,可向综合运行部提出查询申请。经人事、财务部门核对,确因有关业务经办人员计算错误或工作失误造成员工薪酬误差的,经综合运行部审批后,人事、财务部门应在次月发放薪酬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如员工因业务需要存在借款,且未按研究院有关要求按时归还的,研究院有权用借款冲抵其工资。因计算错误而造成溢领部分视为员工向研究院的借款,研究院可在发薪时以此借款在税后冲抵其工资。

第十八条 由单位代扣代缴费用

(一)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费用;

(二)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属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院长办公会所有,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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