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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5-03-18 [来源]: [浏览次数]: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根据《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研究院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以及“研究院自主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科研项目:主要指研究院承担的由国家、省(部)级、市级政府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主要指研究院承担的由企、事业单位等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项目。自主科研项目经费:主要指上级部门下拨的研究院科研费,主要为研究院自主部署项目立项并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财务税收法律规章及研究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研究院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研究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研究院财务部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要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研究院主管领导要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具体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科技合作部具体负责技术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合同(任务书),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经费使用,配合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财务部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支出管理工作,制订和完善研究院内部财务管理规定,指导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的使用科研经费。

第七条 研究院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预算等对研究院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及使用情况、效益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八条 研究院预算工作小组负责调研、制订经费管理办法;审查研究院年度预算;检查研究院所属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提出有关经济资源配置等其它政策建议。

第九条 科研创新团队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负责统筹团队或本部门的经费使用,避免超预算开支,杜绝虚假开支。第十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并严格按照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规定及项目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研究院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科研经费账号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合作部根据科研项目需要,在经费到位后,科技合作部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等审批后设立科研经费账号。项目(课题)任务书中没有下设子课题的,一般不再设立子课题科研经费账号;对于确需增设子课题科研经费账号的,由拟设立账号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课题)负责人同意后,双方签署包含经费分预算的拨款协议提交科技合作部,研究院主管领导审批后设立。

第十二条 账号负责人一般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账号所属部门的固定人员,行使签字权。各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账号负责人,原负责的在研项目,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其账号由项目其他主要完成人或团队/平台负责人负责。

第四章 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根据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遵循“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济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并经科技合作部和财务部审核后方可上报。

第十五条 预算调整。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书执行。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依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同情形分别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国家科技项目

1.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变更、合作单位间的预算金额调整等,应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调整申请,交科技合作部、财务部审批,签字并加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公章,报任务下达部门审批;

2.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科技合作部、财务部审批后生效。间接费用不得调整。设备费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技合作部、财务部审核,报任务下达部门审批。

(二)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项目

1.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调整,应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调整申请,交科技合作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批,签字并加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公章,报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2.项目(课题)预算总额不变,合作研究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剂,或者由于合作研究单位增加(减少)发生预算调剂的,应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后,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调整申请,交科技合作部、财务部审批,签字并加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公章,报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3.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各项费用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调增或调减申请,交科技合作部、财务部审批后生效。

(三)研究院科技项目

研究院自主部署科技项目预算变更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向科技合作部提出书面申请。

(四)其他项目

若科技项目无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参照上述国家科技项目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

(一)账号负责人在项目科研经费账号开设后,应首先将正式批复的预算数据录入 OA 预算管理模块。项目执行过程中,经费预算有调整的,在调整申请审批通过后,账号负责人应及时到 OA预算管理模块中更新预算数据;

(二)账号负责人应严格按预算进度和开支范围安排经费开支;

(三)预算工作小组每年定期检查各类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经费决算。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编制经费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项目支出情况,如实编报项目决算,经财务部、科技合作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十八条 自主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年度研究院预算制。自主科研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各团队的运行费用、研究院自主部署的人才类、重要方向类、条件建设类等项目。

(一)预算计划编制:财务部根据年度各类运行费总量与研究院发展需求,提出研究院年度预算方案,经预算工作小组讨论后报研究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执行;

(二)预算计划执行:预算工作小组在年底前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年终结算时,未完成的预算数,由研究院收回,纳入次年研究院预算。

第五章 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部应按科技合作部确认后的科研经费收入入账,由科技合作部和财务部核实到账经费及研究院所属项目类型,进行立项管理。

第二十条 经费开支审批权限按研究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验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租赁仅适用于租用研究院外单位设备;

2.材料费: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等费用,要求可计量;

5.差旅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 (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支付标准按研究院规定的劳务酬金发放标准执行;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支付标准按研究院规定的劳务酬金发放标准执行;

11.其他支出: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课题任务密切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二)间接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研究院公共开支以及绩效支出,项目(课题)间接费用(管理费)按不同资金来源分类管理:

1.纵向类项目及部分有明确经费预算的横向类项目的间接费用(管理费),根据实际到位经费,按项目(课题)预算规定的比例计提;

2.横向类合同项目(包括境外合作研究项目、企业合作项目、技术服务项目等)的管理费(间接经费),按实际到位经费的5%计提,不包括开票的税费;

3.项目(课题)预算中明确无间接费用(管理费)支出的其他项目经费以及小额测试/加工等技术服务类收费、各类捐款等不计提间接费用(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采购非标产品或服务的开支,均应签订合同,并作为经费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经费开支,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账号原则上不予透支。

第二十五条 经费列支后,原则上不得调账。确因账号使用不当等原因需要调账的,账号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账理由,经科技合作部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转拨经费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费外拨是指向研究院外部项目或课题的协作单位的经费调拨。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项目或课题任务书起草《拨款协议》提交科技合作部审核,经协议双方签批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经费内拨是指研究院内部科研经费的二次分配,主要用于研究院下拨经费或各类专项项目对其下属课题的经

费分拨:

(一)项目负责人向子课题拨付经费,须向科技合作部提出书面经费分拨申请,科技合作部根据项目任务书及拨款协议进行审核,由主管领导审批;

(二)科技合作部汇总当月经费分拨申请,编制研究院经费调拨表,报主管研究院领导审批后交财务部执行。研究院内部经费调拨工作一般每月办理一次。

第二十八条 专项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题时仍未支出的直接经费以及截至结题日未核销的借款。专项项目结余经费按不同资金来源分类管理:

(一)纵向类项目的结余经费:

1.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自执行期满至项目主管部门下发准予结题通知期间,相应项目(课题)经费账号予以冻结。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准予结题通知后,项目(课题)经费账号启用,在2年内(自结题通知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结余经费继续用于原项目(课题)负责人的直接经费支出。2年后,科技合作部、财务部对项目(课题)结余经费进行审核,仍有结余的回收并由研究院统筹安排,课题账号予以关闭;

2.研究院自主科研项目经费,在任务执行期结束1年内,项目(课题)经费账号继续用于原项目(课题)负责人的直接经费支出。1年后,科技合作部、财务部对项目(课题)结余经费进行审核,仍有结余的回收并由研究院统筹安排,课题账号予以关闭。其他无相关规定的纵向项目结余经费按此规定执行;

3.项目未通过结题验收的,结余经费按相关规定原渠道退回。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明确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4.结余经费不得外拨给其他单位使用。

(二)横向类合同项目的结余经费,结转作为课题组/团队发展基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科技合作部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督,财务部对科研经费实施会计监督,研究院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项目依托部门、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研究院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政府拨付的科技攻关项目、人才团体项目、企业项目等项目经费,依据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32号文),简化预算编制,将科研经费中的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不设比例要求,不设预算调整及年报申报审批权限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人才团体项目、企业项目等经费施行包干制,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授权人使用。

第三十四条 政府拨付的人才团体项目、企业项目等经费使用在数额、审批流程上等管理原则上不属于“三重一大”。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院科技合作部和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凡国家、地方政府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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