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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5-03-15 [来源]: [浏览次数]: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

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采购活动,加强研究院采购管理,维护研究院的合法权益,节约成本,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并结合研究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的采购活动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及有效竞争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研究院。

第二章 采购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研究院采购主要采用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和非招标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等方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0万元以上;

(二)货物、服务类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20万元以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六条 公开招标由研究院委托政府或招标代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依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以下情况可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四)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两次招标失败;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八条 货物、服务类不满120万元,工程类不满200万元的,研究院自行实施公开、阳光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须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履行程序。

(三)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或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三章 机构与职能

第九条 研究院综合运行部全面负责采买事宜。

并检查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负责研究院所有采购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组织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条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综合运行部组织和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一条 综合运行部应做好采购文件的存档工作。采购文件包含:采购申请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项目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二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按无效处理,并告知供应商。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十六条 在谈判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相关信息;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透露谈判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应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办法,按照符合采购需求且质量、报价和售后服务综合评议最优的原则,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和响应情况进行评审,编写评审报告。

第七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八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对市场供应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确定所购标的来源具有唯一性,并在采购方案中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采购人应进行核实论证。

第二十条 采购谈判应在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在场的情况下,集中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标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 谈判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编写采购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谈判日期和地点,评审委员名单;

(二)采购标的的技术性能、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以及同类标的的价格等情况说明;

(三)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第八章 询价采购

第二十二条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询价采购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相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特殊情况不能按报价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应在采购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研究院各相关部门及人员,在实施采购活动中出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承担相应责任。

(一)收受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其他未按本办法执行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所成交的采购项目无效,并且研究院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同时禁止其在未来三年内参与研究院采购。

(一)供应商在谈判之前或在谈判过程中相互串通的,供应商以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供应商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供应商中标后不履行签订的合同,给采购方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约定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和研究院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研究院委托实施社会公开招标过程 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研究院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综合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研究院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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