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
科研创新团队入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科研创新团队入驻和管理,保障入驻研究院的科研创新团队研发工作顺利开展,提高研究院运营效率,结合研究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入驻科研创新团队面向应用基础学科方向、传统优势学科方向和新兴交叉学科方向设立,重点围绕矿业学科且面向三个一流学科群的核心学科。立足服务于蒙西、陕北等煤炭主产区,积极参与黄河几字湾地区生态治理与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研究院应严格做好科研创新团队的入驻筛选,确保入驻科研创新团队的研发领域具有技术先进性、具备实施产业化的基本条件和市场推广转化前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拟入驻研究院从事中试技术研发、产业化工艺开发、产品开发、技术装备集成的科研创新团队及其成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研究院成立科研创新团队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或修订本管理办法、审议年度重点科研创新团队引进计划、监督科研创新团队入驻程序及优惠政策的执行。
第六条 研究院成立科研创新团队领导小组负责科研创新团队入驻筛选、评审、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根据院长办公会有关决议组织提出本办法修订建议、草案、评审科研创新团队入驻申请、签署科研创新团队入驻协议;负责组织和监督科研创新团队入驻服务和安全管理、协调研究院公共服务资源的分配和使用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研究院下设科技合作部,在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科研创新团队入驻申请受理、申请材料复核、科研创新团队入驻手续办理、研发配套服务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科研创新团队入驻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申请入驻科研创新团队除满足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团队负责人应具有博士学历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团队其他成员应为在读硕士或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具备胜任项目研发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经验;
(二)拥有研发领域科研成果或具备相关领域中试和产业化研发工作基础;
(三)科研创新团队应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形成相对稳定的研究群体(一般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及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团队主要成员应由本校教师组成,鼓励跨学院、跨学科构建科研创新团队;
(四)科研创新团队近三年至少应承担或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承担企业委托横向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科研项目到帐经费不少于300万元。近三年科研创新团队被 SCI、EI、ISTP等收录论文,或在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人均至少1篇。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至少2项;授权发明专利至少2项;
(五)科研创新团队常驻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高级职称教师1名,且工作期限每年不少于10个月;
(六)自愿入驻研究院,并遵守研究院相关管理制度;
(七)研究院基础条件已基本落实,可以为团队入驻后的研发工作提供支撑。
第九条 科研创新团队入驻申请及审批应按照以下程序:
(一)科研创新团队由团队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科研创新团队申请书》报学院推荐、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审核;
(二)科学技术研究院根据通过审批的科研创新团队的研究领域,组织召开相应学科专家论证会。专家根据科研创新团队的申报材料和现场答辩情况对团队研究方向的先进性、人员构成的合理性、预期目标的可行性以及科研的基础条件等进行评议;
(三)对通过论证的科研创新团队,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公示,如无异议,正式公布入驻研究院科研创新团队名单;
(四)入驻团队场地进驻、办公入住等相关手续由研究院综合运行部统一办理。
第四章 入驻科研创新团队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入驻研究院的科研创新团队,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研究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一条 科研创新团队办理完各项入驻手续后,可以进入研究院开展相关工作,入驻手续办结2个月以上且无正当理由造成场地闲置的,研究院有权收回相关场地并另行安排。科研创新团队负责人对本团队入驻研究院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入驻科研创新团队不得擅自转让、转借场地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将科研场地作为其他机构的注册地址使用。擅自挪用场地的一经发现,研究院有权终止场地使用并收回,由此造成的经济、法律等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三条 各科研创新团队及团队成员,必须在指定的场地内开展科研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占用公共设施或公共区域。临时利用公用设施或公共区域开展活动的,必须事先征得研究院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使用费用。
第十四条 所有科研创新团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研究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应以科研创新团队为单位,如实填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入驻科研创新团队工作人员登记表》,做人员登记和管理工作,科研创新团队负责人承担因本团队用工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科研创新团队入驻后,中途不得任意改变办公室用途方向。确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调整或改变使用计划,需办理场地用途变更报批手续,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十六条 入驻研究院的科研创新团队,需定期向研究院汇报和提交科研项目研发进度报告和其他必要的统计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有效,支持研究院完成各级部门要求的统计工作。
第五章 服务保障与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 研究院为入驻科研创新团队提供的服务保障包括:
(一)科研创新团队将入住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将为常驻人员提供办公场所、食宿和科研环境条件等,在各方面给予科研创新团队支持;
(二)研究院作为学校与蒙西、陕北等煤炭主产区合作的桥梁纽带,集聚信息、人脉资源,校友资源,将为科研创新团队搭建与鄂尔多斯政府、煤炭集团、高校、地方企业等资源平台;
(三)研究院优先推荐科研创新团队申报由鄂尔多斯市政府提供经费支持的科技攻关项目;
(四)研究院优先推荐科研创新团队与鄂尔多斯市科研机构、企业联合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项目等科技攻关项目;
(五)科研创新团队应积极争取科研项目,开辟经费渠道,在竞争中发展提高。
(六)优先组织科研创新团队与当地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科研成果落地及转化推广。
第六章 绩效考评与退出
第十八条 入驻科研创新团队应根据签订的入驻协议要求,积极完成相应任务,接受研究院组织的年度考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确保实现入驻研究院的预期目标。
第十九条 科研创新团队建设计划执行期为二年。第一年为建设期,团队应向研究院汇报工作开展情况;第二年组织考核、验收。
第二十条 科研创新团队二年执行期内的具体建设目标与考核指标如下:
(一)科研创新团队在研究院期间,年均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实际到账经费不少于500万元;
(二)由研究院推荐立项科研项目,必须获批省部级或行业协会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至少1项,必须授权发明专利至少1项和软件著作权至少2项。围绕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必须获批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至少1项。
(三)科研创新团队在研究院期间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须申报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科技成果奖1项(含),或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2项(含);
(四)科研创新团队在研究院期间,须发表SCI、EI、ISTP或在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人均至少1篇。获批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至少1项;授权发明专利至少2项。
第二十一条 科研创新团队在研究院期间发表及获批科研成果须署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研究成果在辽宁工程技术大 学的职称评聘、岗位晋级和奖项申报等予以认可。
第二十二条 研究院在每年度规定时间对所有入驻科研创新团队的科技成果产业化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集中进行绩效考评。对于绩效较差的科研创新团队,将视情况减少直至取消各项支持。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时,科研创新团队应退出研究院:
(一)项目研发任务已完成,无继续运行的必要;
(二)科研创新团队实际研发内容和入驻申报材料严重不符的;
(三)科研创新团队提出退出申请,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同意的;
(四)科研创新团队在研发过程中严重违反本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造成研究院和学校重大财产损失或名誉损失;
(五)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科研创新团队退出研究院时,由研究院与科研创新团队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