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
理事单位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对理事单位的管理制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理事单位的规范性监督与管理,提高研究院管理水平与服务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入驻理事单位,本着“真诚合作,资源共享,讲究实效,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合作协议,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多形式、多层次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实现“合作、创新、服务、共赢"。
第三条 研究院应严格做好理事单位的入驻筛选,确保入驻企业发展理念具有前瞻性,合作意愿具有积极性,技术具有创新性和可孵化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研究院所有理事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研究院院长及副院长负责审定或修订本法、审核理事单位加入申请,监督理事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合作流程。
第六条 研究院负责根据有关决议组织提出本办法修订建议、草案、评审理事单位入驻申请、签署技术咨询服务合作协议;负责组织和监督理事单位入驻服务和安全管理、协调研究院公共服务资源的分配和使用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研究院下设创业孵化部是各理事单位的主要对接部门。具体负责理事单位的入驻申请受理、申请材料复核、日常管理沟通、合作项目对接,日常考核等工作。各理事单位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越级安排工作或汇报工作。
第三章 理事单位加入申请程序及权利义务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材料准备和递交
第九条 申请单位须填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理事单位申请表》(见附表1)、《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理事单位入驻承诺书》(见附表2),并附本单位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将上述材料递交至研究院创业孵化部进行资格审核。
(二)入驻
报请领导审批,确认后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单位成为研究院理事单位,并签订《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技术咨询服务合作协书》(以下简称“协议”)。
第十条 理事单位权利
(一)可以参加研究院的学术大会、专家座谈会、学术沙龙等活动;
(二)可以在研究院内及由研究院主办的活动上展出科技成果、产品等;
(三)其它参照《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技术咨询服务合作协议书》执行。
第十一条 理事单位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研究院各项管理规章;
(二)理事单位不得从事损害学校、研究院名誉和利益的活动;
(三)由双方共同合作研发的科研成果、工艺及产品等皆受双方机密保护,不得泄漏,不得转让第三方;
(四)理事单位应按研究院要求,到学校开展学术讲座等学术活动,介绍相关项目方面的最新进展情况;
(五)按时缴纳技术咨询服务等费用。
第四章 理事单位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理事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研究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履行与研究院签订的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三条 理事单位不得擅自转让、转借办公室和住宿房间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擅自挪用场地,不得在办公场所从事不符合本公司经营的行为,严格遵守研究院各项规定,不随意进出其他办公室干扰正常工作秩序,不随意允许他人留宿等,否则研究院有权终止场地使用并收回,由此造成的经济、法律等责任,由理事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在研究院设立办事处的理事单位需如实填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理事单位常驻研究院人员登记表》(见附表3),如有更换应及时向研究院备案。
第十五条 为保证双方工作顺利开展,在研究院设立办公处的理事单位如有沟通或会谈需要,需向创业孵化部递交申请并经负责人审批后,在指定会议室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入驻后,中途不得任意改变办公室用途和安排。确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调整,需经研究院相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可变动。
第十七条 理事单位需按季度定期向研究院汇报企业发展状况、企业需求、合作愿景、资金申报等需求,双方就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项目、重大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进行联合投标、联合攻关、联合开发展开探讨。
第十八条 对于已开展合作项目的理事单位,需每月向研究院汇报工作进度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不得做出有损研究院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由此造成的经济、法律等责任,由理事单位承担。
第五章 考核与退出
第二十条 理事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签订的协议,严格履行各项义务,遵守各项规定,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接受研究院组织的年度考评。
第二十一条 理事单位技术咨询协议执行期为1年,到期前10个工作日由创业孵化部对该理事单位上一年度入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如符合续约条件则续签下一年度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理事单位在协议生效期内与研究院合作所产生的合作成果须署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
第二十三条 如遇下列情形,研究院将对理事单位进行清退:
(一)协议期内,未能按时缴纳技术咨询服务费用,对理事单位进行清退;
(二)协议期内,发生损害研究院名誉及利益的行为,对理事单位进行清退。
第二十四条 理事单位自愿申请退出研究院,需提前30个工作日向研究院创业孵化部提交申请并加盖公章,经研究院领导小组审批后,一周内完成工作组、工作群、项目团队的退出,已取得的共同成果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制度进行移交和分割,当年内已缴纳的技术咨询服务费用不予退还,已退出的理事单位不得在生产经营等市场活动中使用研究院的名称、logo、科研成果等,如经发现,研究院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住宿、用餐及会议室使用办法
第二十五条 研究院向理事单位提供住宿、用餐及会议室使用服务,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住宿管理办法
1.研究院向理事单位提供办公室和住宿房间各一间:
2.理事单位需自行保管好房卡,不损坏房间物品,并向创业孵化部提交常驻人员信息、车辆信息,如发生房卡丢失,财务损毁等情况,按要求照价赔付。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请直接与物业公司沟通。
(二)用餐管理办法
1.按照相关规定,研究院一楼餐厅实行刷卡扣费用餐制度,每餐按人数、餐标进行付费;
2.每家理事单位自行办理餐卡,凭餐卡“先充值,后用餐” ,餐卡充值到物业公司办理。
(三)会议室使用管理办法
1.理事单位如需使用会议室、一楼大厅屏幕及科技展厅屏幕,需提前填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会议室使用申请表》(见附表4),并提交至创业孵化部,经研究院统一安排后进行使用;
2.会议室使用期间请保持会议室环境卫生,请勿损毁财务,一经发现需照价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鄂尔多斯研究院负责解释。